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对于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终止招标的情形,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仅规定招标人应当退还招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相关费用,并未对招标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常常引起交易双方的纠纷。也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月初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中,特别新增了“招标人终止招标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