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给“废标”这个词赋予了迥然不同的含义。
招法体系中,废标是指某家投标人因不满足要求而在评标中出局。政采体系中,废标是指一个招标项目因各种原因而中途完结。
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是否应编制采购文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性,采购人更关注最终商定的价格,采购文件似乎不像其他采购方式中的那么重要。然而,从法律角度看,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没有要约,供应商就无法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组建应当注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可以不招标。那么,什么叫做不可替代的专利有专有技术,二者有何区别呢?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